【服务实体经济振兴发展】李沧区检察院以调查核实权为抓手 服务实体经济振兴发展


[日期:2022-08-30 11: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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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最高检关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主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印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全市检察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引。李沧区检察院结合基层检察实际,积极关注并回应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司法需求,立足民事监督检察职能,以深化“调查核实权”运用为抓手, 努力为推动实体经济振兴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现已成功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30余件,其中1件入选省委政法委“政法为民办实事”优秀成果,1件典型案件获评全国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典型案例。
    一、善用调查核实手段,多角度攻克涉企虚假诉讼监督难题。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多发,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重点涉法问题,企业对此反映强烈。面对虚假诉讼隐蔽性强、手段复杂多样等问题,李沧区检察院根据《意见》中关于“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的要求,灵活运用调查核实手段,破解虚假诉讼监督难题。一是调查前充分研判,找准突破点。通过查阅原审卷宗,排查虚假诉讼疑点,并有针对性地审查原审庭审笔录及卷宗证据,初步分析在案证据的疑点问题。二是调查中善用措施,掌握主动权。针对疑点问题,进行假言推理,运用实地勘察、鉴定评估、查询银行流水、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等方式,对涉案人员关系、资金往来、交易细节等原审卷宗中未查明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三是调查后全面论证,完善证据链。通过外围分析取证,查实焦点问题、完善证据链条,厘清案件脉络和事实真伪,明确证实虚假诉讼的核心证据和思路,有的放矢跟进监督。如在办理青岛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某石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一案时,自主调查涉案关键的银行流水,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且对虚假诉讼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保护企业正常融资需求,引导市场行为诚信公平有序。
    二、延伸调查核实外延,全方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在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基础上,为达到最佳办案效果,李沧区检察院根据《意见》中“顶格服务”和“平等保护”要求,坚持探索“调查核实+”模式,将运用调查核实权与其他民事监督手段相结合,全方位提升监督质效。一是“调查核实+检察和解”。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过程中,以“如我在诉”之心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交流,在主动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后,适时公开审查意见,引导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达成和解,确保案结事了人和。如办理的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深圳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监督案,通过公开听证找准矛盾切入点,成功突破和解瓶颈,保证双方企业免受诉累,安心生产经营。二是“调查核实+外脑外力”。在自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破解相关专业领域难题。如办理的青岛某置业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检察官多次到相关行政机关实地走访,并发挥检校共建基地的智库作用,由检察官会同专家教授共同研讨该案涉及的刑-民-行交叉实务问题,科学确定监督方案,最终依法解除了超标的查封,案值约一千余万元,企业得以盘活资产恢复正常经营。三是“调查核实+支持起诉”。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找准案件矛盾焦点,固定关键证据,确保支持起诉案件能够“诉得出、判得准”,全方位保障涉案企业合法权益。例如办理的巴中市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纠纷支持起诉案,检察官主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发出支持起诉书,最终企业要求支付700余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让涉案企业切实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三、优化调查核实团队,深层次提升涉企民事监督质效。根据市检察院“将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作为深化‘质量建设年’‘创新提升年’活动重要手段”的要求,大力破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人员不足、调查对象不配合、取证手段缺乏刚性等问题,做好统筹结合文章,探索建立内部“检警一体化”新型办案团队。一是完善人员配置。实行“检察官+司法警察”办案组模式,精心挑选业务能力强、熟悉调查工作的司法警察充实到民行办案组,创新构建司法警察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的新型检警协作机制。通过灵活编队,充分发挥各自专业能力和主观能动性,深挖细查案件线索,实现“1+1>2”的办案效果。二是建立联席研究制度。改变以往法警发挥作用单一的现状,建立调查前案情通报及调查计划联席研究制度,保证司法警察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能动保障办案,并充分发挥法警具备较丰富调查经验的优势,形成监督合力。三是建立权责明晰的协同作战机制。办案检察官负责制定调查核实方案,明确调查核实措施及案件突破方向,法警运用专业能力协助搜集、调取证据,查找相关人员并保障办案安全。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司其职,由“单兵作战”变为“协同作战”,有效提高了监督质效并节约了司法资源。截至目前,已启用新模式联合外出调查跟踪办案27次、联合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32次,为调查核实相关案件的焦点问题起到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