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百舸争流千帆竞,乘风破浪正远航。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聚焦解决队伍建设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履职能力、筑牢为民初心。为进一步弘扬检察职业精神、奋斗精神,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推出“选树业务能手 总结特色方法”专栏,选树一批在某个工作环节或工作内容上表现出色的具有“一招鲜”的业务能手,并将他们总结的特色鲜明、便于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全方位展示给大家。
服务民企能手:纪峻
纪峻,1979年1月出生于青岛市,1997年进入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从检20余年来,先后从事公诉、侦查监督、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工作,历任侦查监督科副科长、控告申诉科科长、监所检察科科长,现任第二检察部副主任。近三年来,办理审查逮捕案件46件67人,审查起诉案件92件226人,无一错案。从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重要节点的信访稳控到疫情防控任务,均能较好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先后被评为李沧区职业道德标兵、青岛市“学深圳、赶深圳”业务标兵,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叶某、余某等十个年轻民营企业主,在创业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通过叶某牵线搭桥,先后从他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百余份,偷逃增值税款140余万元。
纪峻检察官接案后,没有一捕了之,通过实地走访,他发现仅叶某公司就有员工百余人,还掌握着金属精细化加工特种刀具的专用供货渠道,涉案且涉及职工近三百人,已在当地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产供销链条。经综合考量涉案情节、员工生计、企业发展等因素后,李沧区检察院对叶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数额在8-15万元的其他9名下游企业主采取非羁押措施。最终,涉案企业主全部认罪认罚,补缴全部税款。案件办结后,李沧区检察院与税务机关建立起涉税案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企涉税案件“七辨”办理法
在办理涉民企案件过程中,纪峻检察官始终坚持“灵活、审慎、善意”的价值取向,在办案中结合部门职能,联系本地实际,以涉民营经济案件中辖区发案率较高的民企涉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为切入点,创造性摸索出民企涉税案件“七辨”办理法。
一、辨主体身份
辨主体身份即辨别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涉案企业是否民营企业,涉案人员是否民营企业家,是否对企业存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人、业务骨干等,以确定是否符合民营经济服务保障的范畴。
二、辨主观故意
辨主观故意即辨别涉案人员是否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挂靠交易、如实代开、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存在真实交易但是货品不符等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的情形,以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三、辨涉案数额
辨涉案数额即辨别公安机关认定的虚开数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因没有主观故意而不应认定的数额以及尚未查清的数额,以查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数额,提出精准的司法处理意见。
四、辨认罪态度
辨认罪态度即辨别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是否主动退赃退赔、是否按照税务稽查机关的稽查决定全额补缴各种税款,作为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五、辨经营状况
辨经营状况即辨别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经营、日常经营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经营的风险,是否系专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成立无实际经营业务的企业,以确定对涉案企业保护的必要性。
六、辨法定情节
辨法定情节即辨别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是否曾经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是否曾经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及其他违法行为等情节,以确定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
七、辨宽严尺度
辨宽严尺度即辨别案件所具备的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情形。对虚开税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下,企业仍存续且正常经营,同时已补缴所有税款,并足额缴纳罚款、滞纳金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可以不批捕、不起诉;对符合前述条件,且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并有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不批捕、不起诉。对税款数额150万元以下,符合前述条件,起诉时可以建议缓刑。
对具备曾经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曾经受过其他刑事处罚的;专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成立企业,无实际经营业务的;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抽成的;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刑罚后,发现还有没有被判处的漏罪的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从严掌握不批捕、不起诉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