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全面检验学习教育阶段学习效果和知识掌握情况,即日起,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每周与您分享“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自测题”,温故而知新,努力实现队伍教育整顿全覆盖、有深度、出实效。
★ 第四期 ★
01.“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中需要填报的内容有哪些?
“三个规定”中需要填报的内容,仅指在司法办案中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情形。
1、《干预插手规定》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2、《过问规定》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3、《接触交往规定》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最高检《实施办法》中所称重大事项,(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是指包括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
02.按《实施办法》规定,检察人员重大事项记录报告的填报方式和内容有哪些?
最高检已将记录报告制度嵌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和OA办公系统,提高检察办案人员记录报告的信息化水平。检察人员需每月在系统内填报《记录表》所有必填项。按《实施办法》规定要求,检察人员要如实记录报告,即“凡问必记录”。填报内容需尽量详实准确,不得使用模糊性语言。
03.按照“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对于没有全面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如何追责?
发现检察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根据其性质和程度,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如:《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1、《干预插手规定》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2、《过问规定》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3、最高检《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的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4、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见《干预插手规定》第十条、《过问规定》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5、保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程序私自调阅《记录表》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见《工作细则》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