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教育整顿】“微测验”第三期来啦,这些知识点要牢记!


[日期:2021-04-29 17: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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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全面检验学习教育阶段学习效果和知识掌握情况,即日起,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每周与您分享“教育整顿应知应会知识自测题”,温故而知新,努力实现队伍教育整顿全覆盖、有深度、出实效
一、“三个规定”是什么?
1、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干预插手规定》);
2、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过问规定》);
3、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接触交往规定》)。这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二、高检院对“三个规定”的配套制度有哪些?
1、2019年8月,最高检配套制定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实现了“四个全覆盖”:即报告主体全覆盖、报告对象全覆盖、报告内容全覆盖、报告行为全覆盖。
2、2020年4月9日,最高检又制定下发了《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简称《工作细则》),重点对记录填报工作进行了规范。
三、“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记录报告主体各有哪些?
“三个规定”的记录报告主体中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编在岗的全体检察干警。
1、《干预插手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2、《过问规定》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3、《接触交往规定》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 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4、最高检《实施办法》的记录报告主体中的检察人员(见《实施办法》第二条):是指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原则上退(离)休人员不填写重大事项《记录表》,但是,检察人员遇有退(离)休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形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需填报《记录表》如实记录报告。